職位要求
(一)崗位職責:
1.全面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,對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,確保礦山生產活動符合國家及地方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、標準規范和政策要求,同時及時獲取、傳達并組織落實最新的安全法規要求。。
2.組織制定、完善、評審和持續改進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、安全操作規程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,并監督其有效實施。
3.領導并組織礦山全面的安全風險辨識、評估、分級管控工作(“雙預防機制”),建立重大安全風險清單,制定并監督落實有效的管控措施。
4.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,組織定期、專項和日常安全檢查(包括現場巡查),及時發現事故隱患,督促責任部門或單位制定整改方案、落實整改措施、限期完成整改,并組織驗收。
5.參與制定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,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,確保安全設施、設備、防護用品、安全技術措施的投入到位并處于良好狀態。
6.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,確保主要負責人、安全管理人員、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接受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、法規和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,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技。
7.組織制定、評審、修訂和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。負責礦山應急指揮體系的建設和維護,在發生事故時,迅速啟動應急預案,組織救援,并按規定及時、準確上報事故情況。
8.組織或參與礦山內部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(含未遂事故)的調查分析,查明原因,分清責任,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,并監督落實。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。
9.建立礦山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,定期對各部門、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履職情況進行監督、檢查和考核,落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。
10.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(如安委會會議),分析安全生產形勢,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。負責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的內部溝通和外部報告(向公司管理層、董事會及政府監管部門)。
11.監督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,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、評價及職業健康監護工作,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權益。
12.負責對進入礦區的承包商、供應商及相關方的安全資質審查、安全協議簽訂、安全教育培訓、現場作業安全監督與協調管理。
13.負責與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、行業協會等的溝通協調,接受監督檢查,并匯報相關工作。
(二)任職要求:
1.具有安全工程、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,大專及以上學歷,且持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證;
2.具有10年以上礦山行業(露天礦、地下礦或兩者兼有)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驗,至少5年以上擔任礦山企業中高層安全管理職務的實踐經驗,具備全面負責礦山安全管理的實際經驗。
3.精通國家及地方頒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、《礦山安全法》、《職業病防治法》、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、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。
4.熟練掌握礦山行業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程、規范和標準,且深刻理解并能有效建立、實施、維護和改進基于風險的安全管理體系。
5.具備卓越的領導力與影響力、出色的風險識別與管控能力、強大的問題分析與解決能力、優秀的組織協調與溝通能力、應急管理與決策能力等;
6.具有高度的責任感、原則性和敬業精神,敢于擔當,作風嚴謹細致,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,廉潔自律;
7.熟練使用辦公軟件。
福利待遇:五險、包吃、包住、年終績效、帶薪年假、通訊補助、定期體檢。